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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民国时代,任用文官分四级,其一级称特任官。其四级为:一由国民政府以特令任命者为特任官,如各部会长官;二由国民政府就合格人员中遴任者为简任官,如各部次长、各省政府委员;三由主管长官呈荐任命者为荐任官,各部科长、各省的县长,四由直辖长官迳行委任者为委任官,如各部科员。
官署名。元中统初,世祖以王鹗为翰林学士承旨,未立官署。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始置翰林学士院。四年公元1267年,改为翰林兼国史院。二十年公元1283年与集贤院合并,称翰林国史集贤院;二十二年公元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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