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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
秦代诉讼案件的一种。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凡有关家长对子女、主人对奴隶的侵害行为的控告,即为“非公室告”。其中规定:“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又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如果坚持行告,则告者有罪。
官署名。清末民政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一部总汇之事,凡承办机密,考核员司,编存文卷,筹核经费各事皆属之。辖机要、文牍、会计、庶务四科及递折处、电报处。置左、右丞各一人,员外郎、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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