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昨日明确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起刑点
加入时间:2008-5-13 来源: 类别:财经证券

即日起,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将有统一的办案标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内幕交易行为将被严惩。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规定了五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具体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这五种案件的追诉标准都得到进一步细化。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将“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细化为9项追诉标准,除了将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作为追诉的数额起点外,还对实践中常见的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规定了追诉标准。具体为: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金额占净资产50%的;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的;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此外,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部按照规定披露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予追诉的情形。

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案:

《补充规定》中表示,将内幕交易数额追诉起点规定为买卖证券的成交额累计50万元、买卖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30万元。另外,增加了有关获利及避免损失的数额标准的规定,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作为追诉标准。因为从司法实践已经判决的内幕交易案来看,有的进行内幕交易的数额不是很高,但是获利数额比较大。三是对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应当追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这是针对“掏空”上市公司犯罪行为所作的专门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只要存在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等背信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受到追诉,同时新增加了致使公司发行的证券被终止或者多次暂停上市交易的应受追诉情形。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对于连续交易操纵,明确规定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流通股份数达到30%以上或者期货合约数达到50%以上,且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交易量占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追诉比例标准;对于约定交易操纵和自买自卖交易操纵的,只要是该交易的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即应予追诉。《补充规定》还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具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地位的特殊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规定了应予追诉的情形。另外,对于连续申报撤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新情况,《补充规定》也作了相应追诉的规定。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基金“老鼠仓事件”曾被认为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现在则有了明确的追诉标准。《补充规定》认为擅自运用资金或者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作为追诉起点;没有达到30万元,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财产,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应当追诉的情形。

证监会:“大小非”违规减持将严格追究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2日说,对于“大小非”股东违规减持存量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具体将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决定处罚力度。不能说“大小非”违规减持存在法律空白,涉及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将会严格依法追究。

根据证监会4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然而,在这一指导意见发布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发生了三起“大小非”股东违规抛售案件。

深交所:延长大小非违规减持限制时间

本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9日正式推出新修订的《限制交易实施细则》,有违规减持的,限制交易的时间将从“不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改为“不超过三个月”。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达一年。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违规超比例减持存量股份的行为,深交所还将研究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是对违规减持的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其新的解除限售的申请;二是对违规减持股东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其已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三是根据修订后的《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期限为六个月甚至一年的限制交易措施;四是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并建议采取冻结资金账户、责令限期回购超减股份、违规收益上缴上市公司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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